最高30萬意外保障|涵蓋新冠肺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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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您的投保信息內的聲明、陳述、告知應均屬事實,如有隱瞞或日后發現與事實不符,即使保險單已簽發,太平洋保險可依法解除本保險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任何保險事故太平洋保險不負責保險金給付責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客戶報案:撥打客服熱線95500或到官網獲取附近服務網點
提交資料:根據指導向太平洋人壽提交理賠資料
獲得賠付:審核通過后,相關理賠款打至受益人的賬戶
1.本產品無猶豫期,且最早生效日期為投保后第五天生效;
2.本產品僅限個人投保,以電子保單形式承保,開具個人電子發票;
3.承保區域: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
4.限1-2類職業且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18-55周歲的人員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每人最高投保1份;以下情況不屬于我司承保范圍,若被保險人存在以下情形并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已有或正在向其他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各類意外身故責任(不包含航空意外險保額)的累計保額超過人民幣100萬;
5.因駕駛自駕車、溺水、一氧化碳中毒導致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殘疾保額減半;
6.本保險單未盡事宜以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99)條款》為準。保險公司已在相關條款中就免責條款進行了詳細解釋和明確說明,請仔細閱讀。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請您保留相關證據并向本公司投訴,投訴電話為95500;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我們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醉酒,斗毆,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7)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
(8)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
(9)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的除外;
(10)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1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2)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以上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如對保險條款中的各項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或保障內容不清楚,請撥打95500客服熱線。
1.本人授權中國太保{指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從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就有關保險事宜查詢、索取與本人有關的資料和證明。
2.本人同意中國太保以及其認為業務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將本人提供的全部資料用于為本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和推薦產品。中國太保及第三方對本人個人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3.本人同意貴司向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保信”)報送本人的全部保單信息和理賠信息,并通過醫療機構、中國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機構查詢與本人有關的承保、理賠、醫療等信息。中國保信基于為本人或保險公司提供服務的需要可對上述信息進行必要的使用及與相關機構進行信息共享,但均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我們嚴格遵守現行的關于個人信息、數據及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充分的技術手段和制度管理,保護您提供給我們的個人信息、數據和隱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給未獲授權的第三方。
本產品為中國太平洋人壽守護天使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適用條款為《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99)》太保壽(2013)152號。本產品由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公司在全國除西藏自治區外的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山西、山東、安徽、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廣東、海南、廣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貴州、四川、陜西、甘肅、新疆、寧夏、內蒙古、青海設有分公司。本產品的銷售區域為全國,對于本公司未設分公司地區的用戶,您的后續服務可能會受到影響。
A:被保險人應為18周歲-55周歲身體健康且能正常生活及工作的自然人。本保險產品被保險人僅限投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A:不可以,最早生效時間為投保后第五天。
保險責任請參考保險條款,并敬請特別留意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